当前位置:行情资讯 > 政策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新政实施

中国财经报作者:佚名
2017-07-13 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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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月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修订后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月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修订后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提供了制度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办法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各类事项进行约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办法指出,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办法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