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行情资讯 > 政策法规 新版《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发布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作者:佚名
2016-10-20 17: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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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质检总局新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并对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不含食品相关产品)进行了修订,现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修订后的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30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公布实施细则及修订单失效。

    其中,与防水相关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也正式发布。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建筑防水卷材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可卷曲成卷状的柔性防水材料,包括沥青、橡胶和塑料产品等共7个单元,详见表1。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企业申请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提交通则要求的材料外,还应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的自我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明示企业无1999年9月1日后建设的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和生产装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第122号公告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淘汰以下生产工艺和生产线:

    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不具备挤出机的生产设备为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

    年产500万平方米以下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

    年产500万平方米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

    (二)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属于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的有:

    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第七条

    凡生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检验设备、重要原材料、产品关键工序、关键控制点,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5。

    第八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键生产设备发生变化、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线、增加产品单元等情形)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现场核查。

    (一)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见附件1-1)

    (二)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并应明确区分申证的生产线;

    企业获证后进行增加生产线、生产场所、企业迁址,应在变化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安排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三)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企业获证后凡本细则表3-2中带“*”设备发生变化的,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五)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六)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重要原材料明细表(见附件1-6)

    (七)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7)

    (八)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8),应填写所有防水卷材执行标准,包括企业标准,并确定产品单元。

    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第九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申请材料齐备。

    第十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1-1~8)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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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质检总局新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并对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不含食品相关产品)进行了修订,现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修订后的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30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公布实施细则及修订单失效。

    其中,与防水相关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也正式发布。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建筑防水卷材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可卷曲成卷状的柔性防水材料,包括沥青、橡胶和塑料产品等共7个单元,详见表1。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企业申请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提交通则要求的材料外,还应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的自我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明示企业无1999年9月1日后建设的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和生产装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第122号公告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淘汰以下生产工艺和生产线:

    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不具备挤出机的生产设备为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

    年产500万平方米以下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

    年产500万平方米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

    (二)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属于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的有:

    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第七条

    凡生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检验设备、重要原材料、产品关键工序、关键控制点,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5。

    第八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键生产设备发生变化、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线、增加产品单元等情形)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现场核查。

    (一)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见附件1-1)

    (二)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并应明确区分申证的生产线;

    企业获证后进行增加生产线、生产场所、企业迁址,应在变化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安排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三)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企业获证后凡本细则表3-2中带“*”设备发生变化的,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五)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六)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重要原材料明细表(见附件1-6)

    (七)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7)

    (八)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8),应填写所有防水卷材执行标准,包括企业标准,并确定产品单元。

    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第九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申请材料齐备。

    第十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1-1~8)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